编辑: hyszqmzc | 2019-03-11 |
第四章 地价款(租金)计收标准 第五条 划拨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
(一)取得的划拨土地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以及属个人已建成自建房的,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款(属于历史遗留的个人划拨用地须补办出让后才能分户).
(二)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划拨土地,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价(无片区基准价的可用级别基准楼面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
(三)除住宅用地外,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划拨土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价(无片区基准价的可用级别基准楼面价)的2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 第六条 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计收方式
(一)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属于 三旧 改造范围并经区三旧办认定自行进行改造且原土地使用权人拟拆除重建的项目,政府同意改变用途但决定不收回土地的,按《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推进 三旧 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府办〔2017〕164号)的规定计收地价款.
(二)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属于上述第
(一)种情况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政府同意改变用途但决定不收回土地的,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进行土地用途变更: 1.已建有合法建筑物,建筑物占地面积超过应建用地面积三分之一,规划部门已同意建筑物功能按照新土地用途转变.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可由原受让人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的. 3.土地主导用途不变,经规划部门同意增加或改变兼容用途的. 补缴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计收地价款: 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地价款: 地价款=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70% (2)属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补交的地价款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剩余年限值的余额计收: 地价款=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剩余年限值的余额
(三)改变用途后新用途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地价款,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地价款;
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年限修正的地价款. 新用途使用年限=新用途最高使用年限*(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原用途最高使用年限)
(四)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不属于上述第
(一)、
(二)种及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的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一律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地. 第七条 土地租金的计收方式 土地租赁采用年租制的租赁方式.租赁期总租金按签订合同时的租金递增系数逐年计算累加.在合同签订时提交租赁期间的总租金,则第二年起的租金须进行折现. 具体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国有土地租赁(一级市场),年租金按下列公式计算,租金折算系数见表1. 即: 式中:a1――第一年年租金;
P――土地市场价格;
r――土地还原利率;
n――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s――纯收益逐年递增比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