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3-21 |
第二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按规定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政府专户管理. 第五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一)补贴对象.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成功就业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进行档案保管的,按照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费限额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 人社部门 )共同核定.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用工备案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根据其完成同级人社部门下达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三类.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可由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实施培训的企业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依据同级人社部门制定的年度目标要求,对各类劳动者开展其他各类职业培训(含创业意识培训),经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后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