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3-21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按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获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对已就业或创业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获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或新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个人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元/人、初级工130元/人、中级工170元/人、高级工230元/人、技师270元/人、高级技师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 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对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但处于就业状态的职工,企业通过采取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经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短期内(6个月内)又重新录用的方式来达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目的的,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对按规定办理企业裁员手续,6个月内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的情况除外.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再次失业并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等五类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仍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被认定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但不再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市区范围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仅限定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经市人社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

5.市区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1.被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仅限定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2.从事灵活就业和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3.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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