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3-23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正职或常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的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并组织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性公共服务属性,按照有关标准落实队员编制,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根据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职业工种性质,落实其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
(六)统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征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