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3-23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内容审核关,对没有消防专项规划内容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三)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年度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 三合一 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组织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三)及时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 网格化 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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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项职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按照 一岗双责 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