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4-13 |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审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定后交财务处纳入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协费、仪器代办费、奖励支出、业务招待费、工作餐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支出等科目. 第十二条 根据科研实际需要,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可进行调整.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调整;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签署意见,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纳入经费管理.除外协费和仪器代办费外的所有预算科目之间均可相互调剂. 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办理免税登记,预算中须明确材料费、设备费、外协费金额,且不得调增.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当在遵循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基础上按委托合同约定使用科研项目横向委托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外协费、仪器代办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协费和仪器代办费合计后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50%.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关联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列支,劳务费支出对象为参与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全职或兼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包含薪资、社保补助、绩效奖励等),按照聘用协议发放劳务费.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等过程管理中的专家评审、咨询费以及专家讲课费,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支出由项目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结题验收情况发放.合同中有约定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统筹据实编制.奖励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扣除仪器代办费和外协费)的50%.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因横向科研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或其他校外人员进行交流、访问、调研、合作科研等活动(含外地)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业务招待应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应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杜绝与横向科研业务无关的招待活动.业务招待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次,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课题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安排不超过50元/人次的工作餐.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与工作餐费合计后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扣除仪器代办费和外协费)的30%.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到账总经费(税后)扣除外协费和仪器代办费后的部分,按照如下比例提取: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提取;
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