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5-01

各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任何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3.3.3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4.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3.4.2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4.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4.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4.2.3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3.4.3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4.4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3.4.5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3.5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5.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5.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 3.5.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应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 3.5.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供应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网址:www.ccgp.dl.gov.cn)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2〕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

电话:(0411)39917759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当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2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每份200元,无论中标与否售后不退. 4.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货物类规定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公司付清.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效答疑纪要和其他有效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 合同格式 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有缺漏或其他方面问题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更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5.3 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未标记 号的为非实质性要求,未响应非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仍为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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