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5-24

(三)自查自改(2015年3月15日前).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按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如实记录自查自改情况(附件2),连同自查自改承诺书,逐级报属地村社区、镇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立即整改,同时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集团化和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对下属单位自查自改工作要进行跟踪指导.

(四)划片排查(2015年4月10日前).以各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公安派出所、综治、安监、工商、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充分发挥中、小网格 网格长 监管职责,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组织混合编组,结合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查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核查,检查一家单位,填写一份《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3),排查一处区域,填写一份《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行政许可以及安全隐患等基本情况.对任务较重的地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排查的,要及时向镇消委会反映,直至完成排查任务.

(五)集中整治(2015年12月31日前).各村社区、相关部门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

对涉及主体多、整改难度大的,政府逐一会办.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承诺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应当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六)落实主管责任(2015年12月31日前).对纳入整治范围的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都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并向镇政府报备.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的,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对排查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及久拖不改的,要坚决落实六个 一律 的要求,即: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

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

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二)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予以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三)实施综合治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违法建设、违规生产集中连片区域,要制定综合治理规划,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联合执法.

(四)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发改、经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将其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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