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5-25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第

(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第

(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总局令 第35号)第十一条第

(八)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四、下一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依据 1.《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总量行政确认文件依据 1.《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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