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5-26 |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5.4.
1、15.4.
2、15.4.3款内容.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专用条款16.2款约定处理.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不 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15.8 暂估价 15.8.4 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15.8.5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16 工程结算价款及调整方法.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承担约定范围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等风险(设计变更、招标人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不可抗力除外). 结算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基础价款,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基础价款+工程变更新增价款+签证增加价款)*(1-中标单位让利系数),本工程让利系数为 %,工程变更新增价款及签证增加价款按16.2.3原则计算.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6.1.1和16.1.2项内容,以下文代替: 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材料价格差额 16.1.1.1合同中的《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价格与施工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6.1.1.1.1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公布的价格与招标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超出±5%的部分做调整. 16.1.1.1.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的价格:招标期价格按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控制价确定,施工期价格上涨时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调整后的价格经发包人审查确认. 16.1.1.1.3材料价格调整具体调整公式为: (1)施工期价格上涨,当涨幅>
5%时, P=C*(A/B-1.05) (2)施工期价格下降,当跌幅>
5%时, P=C*(0.95-A/B) 式中P-可调整的材料差额;
C-预算控制价中的本细目材料价;
A-施工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本细目材料价;
B-招标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本细目材料价. 16.1.1.1.4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暂列金额差额的依据,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不计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即不再计算管理费、利润、规费).材料价格调整后均要求乘以中标让利系数. 16.1.2合同中的人工单价按省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不得调整. 16.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1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和本专用条款第16.2.3款原则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16.2.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内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进行调整外其余不予调整,但遇物价波动引起《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税前项目及设备用量发生变化及国家政策性调整时仍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原则调整暂列金额差额. 16.2.3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外时,也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参照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算(造价信息未发布的特殊材料、设备材料,其价格按市场调查的实际购买价格加材料运费、采购及保管费计),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预算控制价相应专业的费率,风险费不计,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4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