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6-03 |
(一)以下机构或人士可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1. 股东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2.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3.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应负责提出提案;
4. 单独或者合并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无论是否由董事会召集,提议股东均应负责提出提案;
5. 两名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负责提出提案.
(二)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列入该次股东会会议议事日程并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召集人不将临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解释和说明.除上述情形外,在召集人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关于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