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6-15

9、规范事业单位聘期管理.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至5年,其中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聘期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据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单位确定.

10、加强聘用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与竞聘上岗后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如聘用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聘用合同可继续有效;

如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变更相关内容.聘用岗位发生变动的,聘期起始时间应与新聘岗位的聘用合同签订时间相一致.

11、及时完成岗位聘用情况备案.事业单位在完成竞聘上岗、岗位聘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聘用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省直事业单位对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时,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见附件1)一式四份(附电子版);

《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一份(附电子版)及相关情况说明.

三、做好岗位薪级工资制度的整体入轨工作

12、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岗位聘用人员薪级工资制度的套改工作.按照原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从聘用起始时间的下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级工资.

13、首次聘用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

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经批准兼职的,按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为主岗位的工资待遇.

14、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聘用的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专家须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行办理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手续,一般一次批准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的,应再次报批.凡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所聘岗位,均应计入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应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

四、搞好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衔接

15、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凡在我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事业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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