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6-2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桂财综〔2008〕4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 收支两条线 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 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收与缴库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O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第六条 墙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墙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应提交立项审批机关的工程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和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详见附表1),由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当地墙改办按审核的工程报建面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计征墙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后,由当地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2),加盖墙改基金收讫章.缴款人持此证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 前款的收缴凭证为缴纳墙改基金证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 墙改办在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墙改基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墙改基金验退程序.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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