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6-27 |
对未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国库. 对各市、县(区)按分成比例应当上缴自治区的墙改基金收入部分,由各市、县(区)以电汇或信汇的方式将墙改基金收入缴入自治区墙改办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墙改办应将本部门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连同各市、县(区)上缴的墙改基金分成收入一并通过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一般缴款书》的填写:属于市级的收入, 财政机关 填写 **市财政局 , 预算级次 填写 市级 , 收款国库 填写 **市中心支库 ;
属于县(区)级的收入, 财政机关 填写 **县(区)财政局 , 预算级次 填写 县(区)级 , 收款国库 填写 **县(区)支库 . 自治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 收款人全称 填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收款人开户银行 填写与自治区墙改办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一致的代理银行. 收入项目名称 填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各市、县(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的填写要求,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将墙改基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同级墙改基金收入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墙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墙改基金时,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征收墙改基金,应申办并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资金、附加)许可证》(简称《基金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墙改基金收入在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列103类 非税收入 01款 政府性基金收入 19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 第二十三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应独立核算. 各级墙改办帐户的开设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墙改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征收的未验退结算墙改基金,墙改基金核退以及将已结算的墙改基金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 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只能发生墙改基金核退支出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支出,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应根据墙改工作实际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备案. 南铁系统墙改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并入自治区墙改办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墙改基金支出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好同级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