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6-27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实验和新技术、新工艺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的定额补助;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经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自治区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解决,不得从墙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的贴息,实行自治区与市、自治区与县两级墙改基金贴息.即县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20%;

市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30%. 对自筹资金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其设备投资部分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建设项目贴息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应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墙改基金补贴.补贴部分作为增加项目单位投资的国家资本金.

(一)开发生产当地自保温或复合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空白产品,并具有较高生产规模;

(二)在当地首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属当地建筑工程不使用粘土砖的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新建筑技术. 第三十二条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定额补助:

(一)对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且年产为3000万块标砖以上生产工艺的项目, SO2和CO2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可给予35―60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二)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且年产3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生产的,或转产墙板并采用机制墙板生产线且年产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5―15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以上两项定额无偿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墙改办和市、县墙改办两级分别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三十三条 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县的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核下达自治区年度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计划;

自治区墙改办的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核准.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墙改办依据自治区下达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连同使用范围规定的其他专项支出编列本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财政年度墙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审核下达计划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不予编列财政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不得拨付项目贴息、补贴及定额无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使用墙改基金补贴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由自治区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核准后纳入墙改基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用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向自治区及所在市、县墙改办提出申请(属于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的,申请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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