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1 |
江西省公安厅 2018年9月28日 江西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取样抽样及送检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取样抽样及送检工作,保证涉案物品检验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取样抽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加工、制造、销售及存放场所现场进行. 第三条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现场取样抽样工作,应该由公安民警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完成.必要时,可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 第四条 公安民警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涉案物品进行取样抽样及送检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 在取样抽样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必要时对现场勘验、取样抽样工作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条 现场取样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对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先排除险情,做好个人防护后,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第七条 执行现场取样抽样任务的人员,应当携带《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八条 现场取样抽样工作应按照 先静后动,先下后上;
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 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取样抽样流程. 第九条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半成品现场抽取样品应当签封完整并妥善保存,检验和备查样品应分别签封,封条上应有取样抽样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签字的应注明情况和原因.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第十条 现场取样抽样结束后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及案件侦查需要决定对现场是否保留.
第二章 食品类涉案物品取样抽样 预包装类食品取样抽样 第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对预包装食品抽样应区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餐饮环节. 第十二条 预包装类食品生产环节抽样.原则上从同一批次样品堆(垛)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大包装,再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小包装样品.如所抽样品为最小独立包装,则从不同部位抽取.所抽样品应分为2份,1份作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作为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预包装类食品流通环节抽样.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方法抽取样品并分为2份,1份作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作为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四条 预包装类食品餐饮环节抽样.取样抽样应在操作台、厨房、仓库抽取同一批次的待用产品,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方法抽取样品并分为2份,1份作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作为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五条 预包装类食品抽样封样.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公安机关公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注明抽样日期及样品信息.封样必须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亲自送到承检单位.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交接工作,对保质期短或有特殊贮运条件(生鲜肉、海鲜、蔬菜等)的食品直接送至承检机构.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 无预包装餐饮类食品取样抽样 第十七条 餐饮食品指自制产品,原则上包装分类为散装.取样抽样场所包括: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无预包装餐饮食品生产企业、作坊、仓库等. 第十八条 无预包装餐饮类食品取样抽样方式必须做到无菌取样抽样.抽样工具、器皿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