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1 |
(一)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未严格履行审核复核职责,报送法制科审理的审计结果文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法制科提请质量检查委员会审查,在全局范围内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法制科、办公室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报送局领导的审计结果文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根据质量检查委员会的意见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和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引发质量问题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按照《潍坊市审计局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和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