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1 |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2014年7月7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等. 第三条 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改装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燃气供应单位安装燃气表时应考虑用户使用方便,优先采用高位安装方式.燃气表低位安装的用户需要将燃气燃烧器具前阀门(以下简称灶前阀)改到橱柜台面上方等便于开关的位置时,可以向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燃气供应单位应当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推广应用具有异常流量切断、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功能的远传智能燃气表. 具备安装条件的,宜将燃气表设置在户外. 第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在配套安装燃气设施时可按高位安装方式预留燃气表位置,居民用户装修完毕要求通气时再安装燃气表.采取此方式,燃气供应单位应书面告知居民用户预留燃气表安装空间、联系方式等事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因用户未留出足够空间等原因而无法安装燃气表的,用户应根据燃气供应单位的要求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第六条 倡导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由居民用户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居民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供应单位进行有偿维护. 燃气泄漏报警探测器应当定期检验. 第七条 居民用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橡胶软管两端应当用管卡固定.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的钢瓶和液化石油气,应当使用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第九条 居民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灶除外)时,必须由燃气供应单位或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的应对原硬管接口采取封堵等安全措施. 安装或拆除燃气燃烧器具后,需经燃气供应单位进行气密性检测,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开通燃气时,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