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1 |
(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二)使用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能够正常使用;
(四)连接软管符合要求且连接规范;
(五)无私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问题;
(六)不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居民用户开通燃气前,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在内的所有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居民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不予开通燃气.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以下称用户安检),用户应配合安检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积极整改.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通过媒体、短信、张贴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安检时间、安检内容、服务电话等事宜.安全检查人员在实施用户安检时,应当佩戴工作牌,主动表明身份,遵守服务规范,不得从事与用户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社区、物业应配合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用户安检工作,协助通知居民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用户安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仪器或肥皂液等方式检测燃气设施有无泄漏现象;
(二)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胶管两端是否有管卡紧固;
(三)管道是否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等情况;
(四)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关闭时是否严密;
(五)燃气表是否完好;
(六)软管是否超长、老化、有接头、穿墙(门、窗、地面、顶棚);
(七)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有无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超过判废年限(查看购买发票或收据,无法提供的询问用户). 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否为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否超过正常使用期限(查看购买发票或收据,无法提供的询问用户);
(八)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是否安装排烟管道并通到室外;
(九)燃气灶燃烧是否正常;
(十)测试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工作是否正常,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燃气泄漏报警器是否定期检验;
(十一)是否存在未接燃气燃烧器具的开放式接口;
(十二)使用燃气的房间是否住人;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用户安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用户安检发现的问题属于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责任的,安检人员应及时报告单位及时整改;
属于居民用户管理维护责任的,燃气供应单位应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并提供帮助或有偿服务. 居民用户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有困难的,可请燃气供应单位提供帮助或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用户签字后的安全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应由燃气供应单位存入档案,存档周期不低于两年. 对两次入户不遇或拒绝入户安检的,燃气供应单位应采取电话等方式与用户预约安检时间;
不能预约的,应在小区或用户门外适当位置张贴通知,留下联系方式便于用户预约安检时间.燃气供应单位张贴通知应拍照留存. 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或者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或者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供应单位可依法停止供气,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第十八条 用户安检过程中,安检人员应向居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提醒用户用气完毕关闭灶前阀门(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告知用户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橡胶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的正常使用年限,警示用户不能私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