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1 |
一、工作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检测、维护,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甲级可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四)《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五)国家、自治区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单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实施条件 办理告知性备案的单位已经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监理甲级资质,提交的备案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区外已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任务,需按有关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五、备案材料
(一)备案单位《备案登记申请》原件1份;
(二)《区外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单位承接单项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任务告知性备案登记表》原件3份;
(三)备案单位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
(四)区外甲级资质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1份,资质证书的副本需核验原件;
(五)区外甲级资质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单位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需核验原件;
(如办理告知性备案登记手续用于向招标单位证明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用提交本项材料)
(六)区外甲级资质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参加本项人防工程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1、参加本项人防工程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的身份证和注册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有效的防护工程师注册执业印章复印件各1份,需核验原件.
2、参加本项人防工程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的由申请备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各1份,需核验原件.(要求提供自办理备案时起近6个月以上,由备案单位所在工商注册地的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缴纳证明(含发票),同时须注有缴纳人的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