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2 |
? 法律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报对象: 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需实收资本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原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于2017年9月1日起下放至企业工商注册住所地所在的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包括2017年8月31日前已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办理有关许可事项的),各市(县)及吴江区仍按照原管辖权限受理.承接原市局行政许可权限的各区劳务派遣办理窗口如下表: 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劳务派遣办理窗口一览表 (2017年9月1日启用) 地区 经办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吴中区 吴中区越溪文溪路东6号吴中区人社局信访接待中心306室66050631 相城区 相城区行政中心12号楼207室65781970 姑苏区 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814室65336728 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三楼社会事务处
66680135 高新区 高新区科普路50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12号窗口
68753027 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
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九)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十)劳动合同文本样本;
(十一)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申报程序:
(一)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中心――劳动维权页面)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用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名称统一编辑为:单位全称+八位数日期(年月日),举例: ***公司201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