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2 |
(一)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许可经营申请书》 2.《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内到期续报的,参照新申请许可办理材料,同时提交《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三)延续许可的流程: 1.许可机关收到单位延续许可书面申请后,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许可机关应当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出具《准予延续决定书》,通知该单位携带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换领新许可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延续决定书》. 分公司申请延续备案的参照以上流程处理,准予备案延续的,出具《受理备案书》.
(四)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分公司报告手续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报告许可机关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受理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 咨询监督
电话:65234969? 传真:65829502. 参考文本下载地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下载中心――劳动维权一栏或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苏州市有关板块(http://sz.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ywList.do?web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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