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2 |
2017 -12 -26发布 余江县安监局???发布
2017 -12 -26实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办理.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3.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3.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4 受理机构 余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 决定机构 余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