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2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8申请材料目录 8.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8.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以及事故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8.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8.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8.6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 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直接申请;

联系

电话:13870198938

10 办理基本流程 10.1 申请 申请人向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10.2 受理(1个工作日) 10.2.1 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窗口人员应及时接待,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和示范文本. 10.2.2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并应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10.2.3 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和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0.2.4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服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对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如补正后材料仍不全,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10.3 审查上报(5个工作日) 10.3.1 现场勘查(现场整改和材料补正不计入审批时限) 本局危化业务股室组织有关人员(含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书面现场核查意见.对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核查人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或立即整改到位;

对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现场核查人应当场告服务对象,待材料补正完成后出具核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 10.3.2上报 10.4 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 局领导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申请材料的审批,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定期发布公告. 10.5 发证归档(1个工作日) 10.5.1发证 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给申请人. 10.5.2归档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一周内将行政许可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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