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2 |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为职工).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不再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工伤保险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五)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包括以下3类人员: 1.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2.经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 3.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七)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子女(含新生儿). 本条
(五)
(六)
(七)项所述人员以下统称为居民.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根据筹资及待遇水平,分为一档(不建个人账户)和二档(含个人账户)两个档次. 第四条 本市基本医保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市基本医保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医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本医保的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居民基本医保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把财政补贴资金及参保人缴纳参保费全额上划市统筹专户.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市地税局负责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并按时足额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为参保人员提供零售药品服务. 市教育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参保资金的筹措(包括申请政府财政补贴),统计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学生参保人数,负责组织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等. 市民政局负责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 三无 救济待遇、低收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资格核定、组织参保,协助做好参保资金筹措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市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审核并组织参保缴纳基本医保费.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医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市社会保险行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及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保基金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