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02

第二章 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为整体统一选择参加基本医保一档或二档,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前选择下一自然年度参保档次;

选定后,1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调档.本办法实施前未进行选择的,下一自然年度视为参加基本医保一档.自然年度结束前未进行选择的,下一自然年度视为参加与当前自然年度相同的基本医保档次. 以下人员按下列规定参保: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一档.

(二)居民参加基本医保一档.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二档.

(四)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一次性享受伤残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除外),参加基本医保二档. 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 第九条 基本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费;

财政、居民个人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年缴费.

(一)职工参加基本医保一档的,总费率是4.5%,其中用人单位缴交4%,个人缴交0.5%(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二)职工参加基本医保二档的,总费率是5.5%,其中用人单位缴交4%,个人缴交1.5%(其中1%进入个人账户基金,0.5%进入统筹基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一档的,总费率是4.5%,全部由个人缴交.

(四)居民参加基本医保一档的,2017年总费率3%,其中财政补贴1.8%,个人缴交1.2%;

2018年总费率3.5%,其中财政补贴2.3%,个人缴交1.2%;

从2019年起总费率4%,其中财政补贴2.8%,个人缴交1.2%. 第十条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的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养老保险,下同)待遇的当月1日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没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并满足下列条件的: 1.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须满足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外,还需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

(二)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含转出后转回的本市缴费历史),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2.本市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外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以居民身份参保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未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一起延后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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