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02 |
第三节 加大精准扶贫和社会救助力度 坚持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全面了解和掌握农村贫困老年人的数量和生活状况,强化精准帮扶.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帮扶、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和医疗救助等帮扶措施时,优先扶持贫困老年人.对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老年人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积极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互衔接的 三重医疗保障 体系,保障老年人看得起病.实施 两提高、一减免、两降低 倾斜医疗救助政策,对确定为农村精准扶贫户的老年人,提高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比例,逐步取消转诊普通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医疗费用和个人支出,减免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特困供养人员、80岁以上低保老人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县(自治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100%报销,县(自治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报销补偿.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贫困老年人,要通过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
第四节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鼓励老年人自愿参加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等慈善公益事业活动,发挥老年人在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民政部门要支持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争取成立一批以扶老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以公益慈善为名从事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举办慈善项目推介会,建好慈善捐赠服务平台,加强慈善宣传,营造依法行善、慈善光荣、慈善可敬的社会氛围,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养老服务
第一节 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传统功能,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鼓励和支持城乡村(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支持城乡村(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留守老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各地探索开展老年人邻里互助养老,建立积分换算制度.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络建设,在城市社区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在农村要依托敬老院、农村互助幸福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设施,开展以高龄、失能、独居、留守、特困老年人为重点的生活照料服务.加快推动 互联网+养老服务 行动,支持村(社区)、社会机构和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支持村(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管企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村(社区)养老服务团队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