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2

(2)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市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3)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我市申请补发护照的;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在我市暂住期间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 申请普通护照补发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

(2)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 4. 普通护照加注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市的;

(2)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市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3)在我市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我市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在我市暂住期间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 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

(2)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及变更加注,应当向聊城市公安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及过期重领 (1)制证照片(1张,2,白底彩色,纸质、通过无上网功能的媒介提供电子版).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申请人在一年内曾向本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已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电子制证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只需提交一张2寸白底彩色照片即可. (2)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纸质). (3)居民身份证(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军人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1份.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意见.军人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1份,纸质). (5)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需要通过户口簿证明监护关系,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存疑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等情况,还需提交户口簿(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未满16周岁申请人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凭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关系的,需提交出生证明(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陪同未满16周岁申请人前来申请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1份,纸质,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和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另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出具的暂住证明(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7)在我市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普通护照换发 普通护照换发,除提交首次申请普通护照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普通护照,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3)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普通护照补发 普通护照补发,除提交首次申请普通护照需要提交的材料,还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2)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首次申请需要的材料(1份,纸质,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制证照片的《申请表》,以及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4)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普通护照加注 普通护照加注,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曾用名、姓名加注,应当提交《申请表》(1份、纸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2)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提交《申请表》(1份、纸质)、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有效普通护照(1份,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3)在我市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
大家都在看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