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02 |
四、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一)未在规定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规行为被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的.
(四)近2年内发生重大医药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提交申请协议管理所需材料不完整或无效的.
(六)违反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医药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药机构,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做好登记、资料收集和初步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县级核实、评估.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开展专家评估,报同级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于7月31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名单汇总上报州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州级复核.州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对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提交州医疗保障局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局务会审定.
(四)公示、签约.对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在文山州政务网公示7天.公示期间未被举报、投诉,无异议的,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从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纳入协议管理.公示结束后30天内不履行签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纳入协议管理.
六、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宣传引导,严格受理、审核、评审工作.要客观公正,严格审查,接受社会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符合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尽可能保障当地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对违反规定,降低或放宽条件,将不符合纳入的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一经核实,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县(市)协议管理领导小组要重视协议管理的痕迹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完善存档相关申报、审核材料,建立健全台账管理,以备查用.并将协议签订情况汇总上报州协议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已签约的协议医药机构需申请增(减)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可适时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文山州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增(减)服务项目申请表》进行申请(不需提供其它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机构执行协议情况和实际服务能力,报请同级协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并进行系统维护,同时报州协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文山州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监督
电话: 文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2198719 文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2157235 砚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3129345 西畴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7626808 麻栗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6629129 马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7129700 丘北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4125921 广南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5622110 富宁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76―6130313 附件:1.文山州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 量化评分标准表 文山州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综合评定项目及 量化评分标准表 3.文山州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 4.文山州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 5.文山州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增(减)服务项 目申请表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1 文山州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 申报机构(盖章)申报时间: 年月日序号 评定项目及评分标准 住院医疗机构 分值 门诊医疗机构 分值 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