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3 |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顺义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设交通违法监控设施 地点:站前街与光明街路口、站前街与新顺大街路口、站前街与站前南街路口、站前街与红杉一品东侧路口、府前街与新顺大街路口、府前街与光明街路口、拥军路与光明街路口等7个路口;
站前街、站前南北街、新顺大街、府前街、光明街、建新街、金街等8条道路.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顺义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设交通违法监控设施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招标代理
三、合同价款 招标代理服务报酬详见合同专用条款8.1.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2018 年08 月17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2018 年08 月17日 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相关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花园石门苑甲13号楼7层701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1300 联系
电话:联系
电话:89449007 传真:传真:89447138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顺义支行营业部 帐号:帐号:0801000103000025047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