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3 |
三、进口方应在原产地证据文件签发后36个月内向出口方提出核查请求.出口方对在此期限之后收到的核查请求不承担核查义务.
四、核查请求应包括原产地证据文件复印件,并在必要时提供其他能够说明原产地证据文件无效的文件或信息,并注明核查原因.
五、进口方海关可根据其国内法,在核查程序完成前暂缓给予关税优惠,或要求支付该原产地证据文件涉及产品全额关税的等值保证金.
六、出口方的主管政府机构可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检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生产场所,核对出口商和生产商的账簿,以及采取其他核实产品是否符合本章规定的适当措施.
七、接到核查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及发现告知核查请求方,除非缔约双方基于合理理由另行商定新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