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3 |
六、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进出口商不可控制的合理原因而导致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进口方海关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超过有效期的原产地证书. 第3.16条 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一、缔约一方可在本协定项下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允许经核准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出口方依照国内法核准并管理该方的经核准出口商.
二、经核准出口商应按照协定附件四所示的文字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应当包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原产地声明应当按照出口方的法律规定,由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印刷在发票或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商业单证上,确保其包含足够详尽的信息以便于辨认相关产品.
三、原产地声明有效期应自在发票或进口方海关认为有效的其他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在每年3月31日前,出口方应当向进口方提供上一年出具原产地声明的每个经核准出口商的名称、注册号码、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等信息.缔约一方如发现存在与另一缔约方所提供信息不符的情形,应提请另一缔约方对该差错开展调查或澄清.为便利上述信息的交换,缔约双方应致力于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第3.17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保存证明产品原产资格以及产品符合本章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至少3年.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要求其授权机构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及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至少3年.
三、在本协定框架下,享受优惠待遇的进口商、出口商应分别遵守进口方、出口方的国内法规定,并应其要求提交证明其符合本章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3.18条 与进口相关的要求
一、根据本协定,每一缔约方应基于本协定第3.14条定义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对进口自另一缔约方的原产产品给予关税优惠待遇.
二、为获得优惠关税待遇,进口商应根据进口方规定的程序,在原产产品进口时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并提交本协定第3.14条规定的原产地证据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第二款所指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应在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
四、如果进口商在产品进口时未持有原产地证据文件,该进口商可以根据进口方国内法在进口时声明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并在进口方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以及要求提交的与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进口方海关应按照其国内法规定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3.19条 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情形
一、为在本章项下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缔约一方可对下列产品免予要求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一)一批次原产产品的价值不超过600美元或该方币值等额;
(二)该方国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原产产品.
二、如进口方海关确认该项进口是为规避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的提交要求而实施的一次或多次进口的一部分,则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第3.20条 原产地核查
一、为确保本章的有效实施,缔约双方应相互协助开展对原产地证据文件真实性、所提供信息准确性、相关产品原产资格以及产品是否满足本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核查.
二、出口方主管政府机构应根据进口方海关的核查请求开展第一款所述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