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3

100 产品出厂价

四、VNM应根据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在进口时的海关完税价格确定.如果该价格未知或无法确定,应为在该方境内产品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五、根据第一款规定具备缔约一方原产资格的产品,如果作为另一产品生产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在确定最终产品的原产状态时不考虑该原产材料的非原产成分. 第3.5条 微小含量

一、尽管有本协定第3.4条的第一款,只要总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10%,非原产材料无需满足协定附件二的规定.

二、本条款不适用于协定附件二中规定的增值标准. 第3.6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

一、尽管有本协定第3.4条的规定,如果产品仅经过了一项或多项下列操作,不应赋予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完好无损地保存而进行的操作;

(二)冷冻或解冻;

(三)包装和再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品或纺织产品的熨烫或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及磨光;

(七)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九)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三)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四)对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

(十五)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产品或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拆卸;

(十六)屠宰动物.

二、就第一款而言, 简单 通常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

三、在确定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是否是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处理时,对该产品在缔约一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被考虑在内. 第3.7条 累积

一、在不违背本协定第3.2条的情况下,如原产于缔约一方的产品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用作生产产品的材料,只要在该方进行的最后加工工序超出本协定第3.6条第一款的范畴,则应视为原产于该方.

二、原产于缔约一方的产品出口到另一缔约方后,如果没有经过本协定第3.6条第一款所规定以外的生产或加工,其原产地应保持不变. 第3.8条 标准单元

一、产品或材料的标准单元应根据协调制度的规定来确定,作为确定原产地的基本单元.

二、根据第一款,

(一)根据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三可归到一个单一品目或子目项下的成套货品应视作一个标准单元;

(二)如果同一批运输中包括大量的可归于同一品目或子目的相同产品,应分别确定每个产品是否具备缔约一方原产资格.

(三)包含在产品内、根据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五可与产品一并归类的包装应和产品一并考虑.在计算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应视为材料.

三、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用于在运输途中保护产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 第3.9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一、与产品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材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被视为该产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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