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3 |
5 0 0/25g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注2: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 5.5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5.6 食品添加剂 5.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将试样倒在洁净的白瓷盘中,嗅之并品尝其滋味,并将其置于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及杂质. 7.2 理化检验 7.2.1 水分 按SN/T 0230.1中的5.2.1条的规定检验.冷冻干燥制品检测称取样品的过程应在环境湿度≤45%的条件下进行,防止样品因快速吸收水分而影响数据的准确性.热风干燥制品检测称取样品的环境湿度应在≤75%的条件下进行. 7.2.2 重金属指标的测定 脱水蔬菜应充分复水后进行检测:冷冻干燥样品复水(60℃水恒温浸泡8分钟或常温水30分钟),用规定温度的蒸馏水30倍于样品的重量浸泡拌匀后放入恒温水浴锅中,每3分钟搅拌一次,然后倒入30目标准筛网沥水5分钟,不得挤干.热风干燥(AD)及晒制干燥脱水样品复水(60℃水恒温浸泡60分钟或常温水5小时),用规定温度的蒸馏水30倍于样品的重量浸泡拌匀后放入恒温水浴锅中,每30分钟搅拌一次,然后倒入30目标准筛网沥水5分钟,不得挤干. 7.2.2.1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7.2.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7.2.2.3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7.2.2.4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7.2.3 六六
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检验. 7.2.4 甲胺磷、氯菊酯、敌敌畏、杀螟硫磷 按NY/T 761规定的方法检验. 7.3 微生物检验 7.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产品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按批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8.2 组批规则:按同一产地、同一班次、相同规格、相同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产量较小时(班产量小于30公斤时),可将相邻班次(加工工艺、产地、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8.3 产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低于6箱(每箱不少于5kg),总重量不低于30 kg.抽取样品不少于2个包装箱,冷冻干燥产品总抽样量不少于400g,热风干燥产品的总抽样量不少于1000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8.4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8.4.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客户要求增加检验项目的按客户要求. 8.4.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产品投产时;
加工工艺改变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 原料产地变更或对采购的原料质量有怀疑时. 8.5 判定规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8.5.2 致病菌指标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5.3 检验项目除致病菌外,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