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3 |
(3)建议的使用限制;
(4)制造人的《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37) (5)《航空器技术状态评估报告》. 1.2.4 受理 承担该型号具体合格审定工作的审查部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并做出下列三种是否受理的决定. (1)如果申请资料完整,同意受理申请,向申请人下发《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件受理申请通知书》(AAC-270);
(2)如果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而不同意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待其补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受理;
(3)如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确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AAC-5528). 1.2.5 审查和颁证 审查部门完成下列检查工作: (1)对航空器进行必要的检查;
(2)确认申请人为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已得到正确实施;
(3)评估申请人提出的使用限制建议是否准确、全面;
(4)核实申请人所做的各项检查、试验工作已正确记录. 检查结束后,审查部门完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AAC-232),确认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签发《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AAC-054). 1.3 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3.1 适用范围 到岸组装航空器的所有人和占有人(申请人)均可为航空器申请交付试飞用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3.2申请前准备 申请人向局方提交到岸组装航空器交付试飞用特许飞行证申请前,需完成和确认以下工作: (1)完成恢复组装工作;
(a)恢复组装工作需满足下述要求: 由航空器制造单位完成;
或 由航空器制造单位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完成;
或 由经制造单位相同机型及等级培训合格的人员 完成. (b)完成到岸恢复组装工作记录和工作单/卡记录;
(2)该航空器已取得中国民航型号认可证书或型号合格证书;
(3)该航空器已具有制造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证;
(4)确认航空器构型符合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数据单,没有未经中国民航批准的加改装. (5)按CCAR-45要求,为航空器取得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AAC-016)或《民用航空器临时国籍登记证书》(AAC-196);
(6)按CCAR-45要求,在航空器外表面喷涂国籍登记标志(B-XXXX);
(7)按照附录3要求,完成《民用航空器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对航空器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8)若引进的是使用过航空器,申请人还需完成《使用过航空器预检单》(AAC-236)和《使用过航空器预检报告》(AAC-237);
(9)制定交付试飞用试飞大纲或试飞程序;
(10)为交付试飞制定建议的使用限制(如适用). 1.3.3 申请 申请人在确认各项必要的地面检查和验证工作完成后,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提出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特许飞行证申请. (1)《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
(2)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航空器出口适航证》彩色扫描件, 并签署(自然人申请人)或盖章(法人申请人);
(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或《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彩色扫描件, 并签署(自然人申请人)或盖章(法人申请人);
(4)制造人的《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37);
(5)复装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到岸组装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人检查单》(附录4);
(7)建议的使用限制(如适用). 1.3.4 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并做出下列三种是否受理的决定. (1)如果申请资料完整,同意受理,向申请人下发《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件受理申请通知书》(AAC-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