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03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 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贸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反映.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权 转让 意见 通知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工商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4年12月24日印发 校对人:吴海明 打字:01 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适用的企业国有产权,是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益.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在省及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坚持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企业因素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获取,保证职工安置政策的落实,保证被转让产权企业的稳定,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让方及转让条件

(四)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符合3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涉及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提供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文件、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等.

三、受让方及受让条件

(六)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包括: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

3.企业经营者或员工(致使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者除外).

(七)受让方应具备3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其有关规定.

四、交易方式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预先制定和公布所选择方式的交易规则.

(九)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投标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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