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03 |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经核准或备案后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以及依据转让方式确定必须公告的转让参考价格;
5.公开征集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受让方式及必要说明. 向拟受让方披露的信息还应载明: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或有负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一)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1.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并满足受让条件的;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并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十二)经公开征集未产生受让方,要降低受让条件的,必须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
受让的价格条件不得低于评估结果90%,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十三)成交价格和其它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与其委托的经纪机构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3号令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报同级国资管理机构备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按3号令第十九条要求列明. (二十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受让方一般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转让的全部价款.对转让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受让方可在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的约定条件和提供与未付款项价值相当的担保前提下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50% ,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二十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转让,分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规定提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认真解决好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做好留用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二十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或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表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国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及银行等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和权证变更手续. 凡是未进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或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同级国资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授权经营单位或机构不予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