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3 |
(一)符合第六条安置条件的,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相关标准按附件
1、2执行.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房屋种类 等级 重置价 (元/O) 房屋种类 等级 重置价 (元/O) 框架结构 一等
1500 石混结构 一等
1430 二等
1450 二等
1350 三等
1350 三等
1280 砖混结构 一等
1400 砖(土)木结构 一等
1300 二等
1350 二等
1250 三等
1280 三等
1230 备注:房屋等级特征按附件1的具体标准执行.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O给予补偿;
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O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
3、4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O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O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O补偿. 第八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O,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O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标准: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按安置区位置再分别给予作价补偿金(其中:芳山安置区1980元/O、洋顶安置区1600元/O、塔山安置区1450元/O、涵中社区田中央及苏墩安置区1600元/O).其它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但被征迁人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住宅小区方式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
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2.安置房位置及规格:分别位于三江口镇芳山安置区、洋顶安置区、塔山安置区和涵东街道田中央及苏墩安置区,具体位置详见安置区总平面布置图,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