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3

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O;

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芳山安置区3580元/O、洋顶安置区3200元/O、塔山安置区3050元/O和田中央及苏墩安置区3200元/O.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含裙楼),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25元/O递增,22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20元/O递增. 5.安置标准:被征迁人应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多套安置的,除最后一套外,其他套安置房的产权调换面积按1U1执行. (1)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全部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三层以上部分另给予适当奖励.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2)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3)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O及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O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迁人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5)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安置,并计入安置面积,安置条件、价格标准由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6.选房规则:按照 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 的办法进行.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7.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由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止,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计. 2. 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按实结算.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O的,按30O计;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每平方米5元,仓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6元;

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条 奖励办法 被征迁人按时丈量、签约、交房的,由征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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