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3 |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购.省、市、县三级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服务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水平.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后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确保质价相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可随时监测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医疗收费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等.如有违反《价格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分等级计价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对具体收费水平实行分等级定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指导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各级非营利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公示的同时报本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分等级计价的具体规定为:
(一)省级(包括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三级指导价格;
(二)设区市级(包括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二级指导价格;
(三)县(市)级(包括其他等级)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一级指导价格;
(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价格在不超过县(市)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80%的前提下,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军队医疗机构为地方服务的收费,按其所评定的等级分别执行本条
(一)、
(二)、
(三)款规定的指导价;
省消防总队医院执行二级指导价格.
(六)厂矿、军队医疗机构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等级评审前,按现有病床床位编制数计价:500张(含500张)以上病床床拉的执行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