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3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为准确掌握农作物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建立各县(市、区)年度秸秆产生量台账、利用量台账,开展农户秸秆利用情况等台账基础数据调查,推进秸秆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为各级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和规划、进行产业布局和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等提供依据.
二、报送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省主要农事季节,确定各县(市、区)上报报表和时间分别为:6月15日、8月31日、12月20日和次年4月30日前向市级报送农作物秸秆产生量台账、利用量台账、利用水平计算表和企业秸秆利用调查表(详见附件3表1-4). 各市上报时间和要求为:审核、汇总各县报送的报表后,分别于6月20日、9月5日、12月25日和次年5月31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全市秸秆资源台账相关数据. 各县(市、区)于次年4月30日上报的秸秆台账资源数据为上一年度确切数据.2018年度农作物秸秆台账和调查数据,请各市、县(市、区)与今年6月份第一次秸秆台账数据一并报送.
三、组织样本农户调查 根据全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应建立秸秆利用情况调查样本农户,开展农户抽样调查(详见附件3表5).
(一)数量要求. 秸秆理论资源量在1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区),样本农户数为120户;
秸秆理论资源量在5-10万吨/年的县(市、区),样本农户数不少于80户;
秸秆理论资源量低于5万吨/年的县(市、区),样本农户数不少于50户.在抽选确定农户时应兼顾普通小农户、种养大户,确保样本农户的代表性.样本农户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
(二)调查要求. 各县(市、区)应在春花作物、早稻、晚稻收获后,分别对样本农户开展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本地填报秸秆利用量台账 农户秸秆利用量 的基础数据.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所有样本农户调查数据的整理和信息化系统录入,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样本农户调查数据的现场抽查、信息化系统审核和上报.各市于次年5月31日前完成现场抽查和信息化系统审核、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秸秆台账制度关系到各级生态文明考核.各地要重视秸秆台账制度建设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专业人员和工作职责,建立内部秸秆台账数据会商机制,对秸秆台账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应将样本农户调查责任落实到有关乡镇,落实调查人员,明确调查与运维责任.
(二)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的要求实施数据调查、整理、汇总、抽查和信息系统录入,确保调查技术、台账建设标准一致性.为确保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质量,建立质量控制工作机制,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同时保存好样本调查的原始资料,确保台账建设全程痕迹化管理,数据质量全程可追溯.特别是对样本农户的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要耐心、细致,确保准确获得第一手资料,做到 有什么,就记录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