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3 |
秸秆理论资源量在5-10万吨/年的县(市、区),样本农户数不少于80户;
秸秆理论资源量低于5万吨/年的县(市、区),样本农户数不少于50户.在抽选确定农户时应兼顾普通小农户、种养大户,确保样本农户的代表性. 各县(市、区)通过样本农户的抽样调查获得农户秸秆利用情况.主要调查农户的农作物种植情况(播种面积、单产)、农户自种自用秸秆利用的比例(分为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农户出售或赠送秸秆情况(出售或赠送秸秆量和用途)和收集利用他人秸秆情况(收集利用量和用途).农户秸秆利用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表5.
五、台账报送时间要求
(一)县级报送时间要求. 根据我省主要农事季节,确定各县(市、区)上报报表和时间分别为:6月15日、8月31日、12月20日和次年4月30日前向市级报送农作物秸秆产生量台账、利用量台账、利用水平计算表和企业秸秆利用调查表. 各县(市、区)应在春花作物、早稻、晚稻收获后,分别对样本农户开展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本地填报秸秆利用量台账 农户秸秆利用量 的基础数据.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所有样本农户调查数据的整理和信息化系统录入,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样本农户调查数据的现场抽查、信息化系统审核和上报.
(二)市级报送时间要求. 各市上报时间和要求为: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报送的报表后,分别于6月20日、9月5日、12月25日和次年5月31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全市秸秆资源台账相关数据.各市于次年5月31日前完成现场抽查和信息化系统审核、上报. 各县(市、区)于次年4月30日上报的秸秆台账资源数据为上一年度确切数据.2018年度农作物秸秆台账和调查数据,请各市、县(市、区)与今年6月份第一次秸秆台账数据一并报送.
六、档案管理 各地应建立健全秸秆台账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农作物秸秆产生量台账、利用量台账和秸秆利用水平计算表等原始资料,保证完整性.
七、工作要求
(一)建好调查样本农户.一是样本数量足够.各县(市、区)应确保样本农户数量不少于任务数的要求.二是固定调查农户.各县(市、区)抽选确定的样本农户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调查农户确需调整的(如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和土地流转等情况),调整方案经市级书面审核同意后实施.三是建立调查农户名录.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调查农户名录与档案,准确掌握调查农户的基本信息、农作物种植情况、秸秆利用情况等信息.
(二)严格审核台账数据.各地应加强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逻辑关系的审核.
(三)认真复核调查数据.各市、县(市、区)要开展样本调查数据抽样复核.其中,各县(市、区)要现场复核20%以上的样本数据(农户调查不少于15户、企业调查不少于2家),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现场复核5%以上的样本数据(农户调查不少于5户、企业调查不少于1家).抽样复核也可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四)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各县(市、区)于次年4月30前,上报秸秆台账纸质报表(一式4份,其中:2份上交市级审核、存档,2份上交省级审核、存档).农作物秸秆产生量台账、利用量台账和秸秆利用水平计算表需上报原件,企业和样本农户秸秆利用情况的调查资料可复印并装订成册后按要求上报. 附件3 浙江省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制度 农作物秸秆产生量台账登记表(表1) 填报单位(盖章)计量单位:亩、吨 作物种类 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产量 草谷比 理论资源量 收集系数 可收集资源量 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