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4 |
本期金额 列不填. 15.第16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 累计金额 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本期金额 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 列不填. 2.第20行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 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6行 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 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
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
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 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 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