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04 |
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仑前村仑前327号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海龙农副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有名为"土鸡蛋"的袋装鸡蛋,袋中还有标示含"纯野外放养土鸡蛋……百分百保证是纯谷物喂养的农户土鸡蛋"等字样的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鸡蛋确实为"纯野外放养土鸡蛋"、"百分百保证是纯谷物喂养的农户土鸡蛋"的佐证材料,上述鸡蛋的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查明:
(一)2018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张带有"纯野外放养土鸡蛋,保证蛋的时间不超过5天收购,严格把关,百分百保证是纯谷物喂养的农户土鸡蛋,营业价值高,无激素……"等内容的标签.2019年3月,当事人将上述标签放置于其销售的一款"土鸡蛋"中,该"土鸡蛋"包装于红色网袋中,(10颗/袋,共62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土鸡蛋"确实为纯野外放养和百分百保证纯谷物喂养的证明材料,并承认该"土鸡蛋"实为普通养鸡场购进的鸡蛋.案发时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土鸡蛋"中的标签全部销毁.
(二)当事人购进上述"土鸡蛋"的价格为***元/袋,销售价为***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土鸡蛋"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票索证.当事人没有建立台帐.综上所述,当事人可查实的违法经营额为372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土鸡蛋"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
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土鸡蛋"的具体过程、交易价格和涉案"土鸡蛋"的标签内容等事实;
证据
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
四、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案"土鸡蛋"的标签内容. 2019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告〔2019〕大队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经营的"土鸡蛋"的标签含有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土鸡蛋"数量较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