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4
《中国?佛山石湾陶瓷创意谷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佛山产业转型升级,着力解决研发创意、信息科技、科技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配套不足的问题,禅城区政府和石湾镇街道将以区街联动的模式,选取石湾西片区正在规划建设打造 中国・佛山石湾陶瓷创意谷 (以下简称中国陶谷)范围内的产业园区基础上,引导产业集聚与创新创业融合发展.

禅城区政府和石湾镇街道共同设立 中国・佛山石湾陶瓷创意谷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6年至2018年,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石湾镇街道每年根据实际安排配套资金,共同设立总规模不少于1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当年未使用部分可结转下年,如有超出部分,由石湾镇街道负责垫付.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禅城区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方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扶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

(一)研发、创意、设计、文创类企业,文创产业类孵化器及创业服务平台.

(二)信息科技类企业,互联网产业类企业及孵化器.

(三)以科技政策、科技人才、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等与创新创业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孵化器.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上述3类企业的载体运营商,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已注册登记进驻上述3类企业不少于10家. 2.提供不少于5000平方米作为产业孵化器.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扶持对象资格:凡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工商注册登记在中国陶谷范围内的创业个人、企业或载体业主或载体运营商(以下简称经营实体).其中,企业和载体业主需要是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扶持分为租金补助和营收奖励两类. 1.租金补助:对于吸引研发及文化创意设计类、信息科技类企业进驻的载体业主(或运营商),采取租金补助的方式进行扶持,具体为: (1)自2016年起,每年(以公历年计算,下同)吸引研发及创意设计类、信息科技类企业新注册登记落户的,超过10家以上,且该类别企业合共实际交租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交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0元.达不到上述条件,且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不作补贴.不足5000平方米的部分,不作补贴. (2)自2016年起,每年吸引研发及创意设计类、信息科技类企业新注册登记落户的,超过20家以上,且该类别企业合共实际交租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不足2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平方米租金补贴15元.达不到上述条件,且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不作补贴. (3)自2016年起,每年吸引研发及创意设计类、信息科技类企业新注册登记落户的,超过50家以上,且该类别企业合共实际交租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不足3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平方米租金补贴20元.达不到上述条件,且超过30000平方米的不作补贴. (4)本办法实施期间,同一载体已经成功申请过一次以上的,其第二次申请起,上一次申请所涵盖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年度纳税(含代缴个税)相应证明材料. (5)以上补贴分条件共同实施,达到条件即作奖励.即既达到条件(1)又达到条件(2)的,达到条件(1)的部分按照条件(1)奖励,超过条件(1)的部分按照条件(2)奖励,如此类推. (6)该补贴奖励对象为相关园区和载体的业主或运营方,同一园区业主申请的,运营方不得申请,反之亦然. 载体所收到的当期补贴,不少于50%用于补贴入园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减免额度、专属配套设施代建等),其他部分可用于园区公共建设或按照申请方业务需求进行的绩效奖励. 申请方应当在申请书中列明补贴的相关用途以备考核.二次申请的,应当附之前的补贴用途说明备案. (7)2016年到2018年,该补贴每年3月前申请一次,按照申请年度的实际情况适配上述条件奖励. 载体租金补助时间以符合标准的最后一个申请企业完成工商执照登记之日为计算起点,不足一年按相应月数计算补助金额,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 上述奖励优先奖励大学生创业及孵化器等经营实体. 2.营收奖励:对于提供科技政策、科技人才、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等与创新创业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采取营收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具体为: (1)2016年起到2018年,符合条件的非园区及载体类经营实体,在中国陶谷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按照公历年的年度营业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本项奖励. (2)奖励期内达到标准的,同一经营实体第一次申请按照当年营业收入(发票金额)超过300万元部分的10%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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