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04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114号 当事人名称:南宁市湘粤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军;

住址:南宁市厢竹大道13号;

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餐饮信息咨询,餐饮服务(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的为准),对餐饮项目的策划及投资,食品加工技术的咨询及转让,餐饮人才信息咨询(涉及许可的,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审批为准),餐饮文化交流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BAC337;

管辖机关:南宁市青秀区南湖金湖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

经查,当事人2017年8月2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的湘粤印象餐馆,根据顾客消费需求,从他人处购进外包装盒标注""、""等标识的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共陆瓶,并将其中各壹瓶摆放在店门口收银台后方货架上展示,通过顾客点菜用的平板电脑标价并对外销售.至2018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的存放在店内的标注""、""标识的洋河蓝色经典白酒陆瓶均未售出.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未能提供证明相关商品合法来源的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陆瓶标注""、""标识的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其店内存放待售的两种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外包装盒分别标注""、""等文字标识,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注""文字标识的白酒贰瓶,包装规格及特征:酒精度52%VOL,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和追溯码分别为①20170202 C037A114004 ②20170202 C037A11402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498元/瓶.

(二)标注""文字标识的白酒肆瓶,包装规格及特征:酒精度52%VOL,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均为20170802 生产批号均为3341700A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248元/瓶. 我局2018年9月21日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产品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均为假冒产品,不是该公司及授权厂家生产的产品. 2018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当事人在签收鉴定报告后没有提出异议. 执法人员从当事人存放待售的洋河蓝色经典白酒的外包装盒上提取了""、""等文字标识,与投诉人提供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比对,两种标识的字数字体、写法顺序、排列组合等方面几乎一致,仅有字体颜色的彩色与黑白之差,涉案商品中的标识形象与第4662736号、第4662735号商标注册证的文字商标相近似,两者使用商品的用途相同.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 办案人员于2018年9月21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壹份,证实执法人员是依法进行检查,并如实反映当事人经营湘粤印象餐馆的情况. 证据二 办案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实当事人是依法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 证据三 办案人员于2018年9月2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相片壹拾张,证实当事人店里销售标注""、""等文字标识的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及相关检查过程. 证据四 办案人员于2018年9月2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找到顾客点菜用于的平板电脑,从中拍照提取的白酒销售标价相片贰张,证实当事人标注""、""等文字标识洋河蓝色经典白酒的销售价格. 证据五 办案人员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王军 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壹份,如实反映当事人购进、销售标注有""、""等标识洋河蓝色经典白酒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4662735号商标注册证壹份,第4662736号商标注册证壹份,证实投诉主体具备注册商标相关核定使用商品的专用权. 证据七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壹份,证实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湘粤印象餐馆对外销售标注""、""等标识的洋河蓝色经典白酒为假冒产品,不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厂家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湘粤印象餐馆对外销售标注""、""等标识的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共陆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均为假冒产品.我局通过提取商品外包装印制的相关文字标识与投诉方提供的注册商标证文字标识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形象、字数、写法、结构、顺序等方面几乎一致.""、""等标识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相关公众比较容易辨认出这些标识为商标标识,并将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联系起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上述陆瓶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其外包装标识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识构成相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湘粤印象餐馆过程中,对外销售的上述陆瓶""、""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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