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4 |
(一)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了解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状况;
(二)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等的工作经历;
(三)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不在被审查农药生产企业担任职务或持有股份;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专家库,并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汇总各省的专家,建立全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并补充特殊领域的专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从全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承担本辖区农药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审查人员终身负责制.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生产许可审查的内容,确定审查的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书面审查、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扩大农药生产范围或更改生产地址的;
(三)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四)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书面审查、技术评审,免于实地核查:
(一)本条第二款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情形,且上次审查综合结论为轻度缺陷的;
(二)申请农药生产许可延续的;
(三)书面审查认为需要技术审查的. 本条第
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书面审查. 对技术评审结论为 不合格 的,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分别抽取负责农药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技术评审和现场考核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书面审查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药生产管理或提供技术支撑的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由审查组组长主持.在审查开展前,审查组组长与审查人员商定审查的组织形式;
明确审查人员的分工协作.对审查中发现的争议问题,审查人员应当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对尚难以形成共识或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审查组长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工作的机构请示,并按照其意见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审查流程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对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者,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证范围或变更生产地址的,在90日内组织完成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对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在60日内组织完成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完成后,审查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审结论;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