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4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见附件1-2,对每个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一张表).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转交给实地核查审查组,由其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八条 开展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首次会.审查组召开申请人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通报审查组人员,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二)开展实地核查.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等.

(三)内部交流.审查组召开内部会议,交流审查情况,做出初步意见.

(四)召开末次会.审查组向申请人反馈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实地核查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实地核查结论;

(三)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情况;

(四)与技术评审结论不一致的主要项目及其说明;

(五)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六)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对每个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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