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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 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统一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证书样式,并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现场审查表,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证的核发工作. 第四条 小餐饮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务大众创业原则.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经营者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小餐饮登记按照经营主体业态实行分类管理.业态类别如下:
(一)小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二)小吃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经营品种单一,提供粉面、点心、汤粥、饮品等的经营者.
(三)农家乐:是指经营者利用庭院、果园、花园、田园、堰塘、农场、牧场、苗圃、花卉基地、渔村等乡土景观以及自然生态、乡村人文、海洋渔业等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具有乡村情趣和农家生活为特色的经营者. 第六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
(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置于保洁设施内.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八条 食品处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