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4 |
核查项目中关键项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者一般项合计超过五项不合格的,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因申请人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时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的,核查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并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小餐饮登记证或电子小餐饮登记证. 申请人可以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打印小餐饮登记证,也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下载电子登记证书及验证码等.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现场核查,不予核发小餐饮登记证的,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延续、变更、撤销、补办与注销 第十八条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